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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42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定期或不定期派員,實地查核臨時工作計畫執行情形。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終止其計畫: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
二、未依第三十八條臨時工作計畫書及相關規定執行,經書面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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