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定期或不定期派員,實地查核臨時工作計畫執行情形。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終止其計畫: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二、未依第三十八條臨時工作計畫書及相關規定執行,經書面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