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辦法促進就業措施之範圍如下:一、僱用安定措施。二、僱用獎助措施。三、其他促進就業措施:(一)補助求職交通、異地就業之交通、搬遷及租屋費用。(二)推介從事臨時工作。(三)辦理適性就業輔導。(四)協助雇主改善工作環境及勞動條件。(五)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工作與生活平衡。(六)促進職業災害勞工穩定就業。(七)提升工會保障勞工就業權益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