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條租屋補助金,自就業且租賃契約所記載之租賃日起,以房屋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之百分之六十核實發給,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五千元,最長十二個月。前項補助期間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其末月期間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