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條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依下列規定核發:一、勞工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未滿五十公里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一千元。二、勞工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五十公里以上未滿七十公里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二千元。三、勞工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七十公里以上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三千元。前項補助金最長發給十二個月。補助期間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其末月期間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