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雇主依第七條規定擬定之僱用安定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實施理由及目的。二、實施部門及人數。三、實施日期及期間。四、勞資會議同意勞工縮減工時依比例減少薪資所為決議之文件。五、被保險人名冊與其同意縮減工時及依比例減少薪資之同意書。六、約定縮減工時日期及其內容。七、營運改善策略、期程及預定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