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創業者申請本貸款,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一、接受本部創業諮詢輔導及適性分析。二、三年內參加本部或政府機關(構)創業研習課程至少十八小時。三、登記為所營事業之負責人,且登記日前十四日內無就業保險投保紀錄及未擔任其他事業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