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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貸款人積欠貸款本息達六個月者,本部應即停止利息補貼。
但貸款人清償積欠本息且恢復正常繳款後,本部得繼續補貼。
前項貸款人積欠貸款本息期間,本部不予補貼利息;已撥付者,由承貸金融機構代為追回溢領之補貼利息,並返還本部。
貸款人積欠本息未達六個月即予清償,並恢復正常繳款者,得視同正常戶,予以利息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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