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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貸款人所營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利息補貼,由承貸金融機構代為追回溢領之補貼利息,並返還本部:一、停業或歇業。
二、變更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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