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辦理本貸款所需支付之履行保證責任,由本部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提撥之經費捐助信保基金,另由信保基金提供等額之相對資金。前項捐助款及相對資金,不足以辦理本貸款所需支付之履行保證責任支出時,本部及信保基金應分別補足各應負擔之金額。貸款人依據信保基金相關規定,申請信用保證,其保證成數為九點五成,並依貸款時信保基金公告之保證手續費年費率負擔保證手續費。本貸款免徵提保證人及擔保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