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本部為審查本貸款申請案件,應成立審查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任之:一、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代表一人。二、承貸金融機構代表二人至七人。三、專家學者一人至二人。審查會委員為無給職。但承貸金融機構代表及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