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本貸款利率,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七五計息。貸款人每次貸款期間前三年免繳利息,由本部全數補貼;第四年起固定負擔年息百分之一點五,利息差額由本部補貼。但年息低於百分之一點五時,由貸款人負擔實際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