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本貸款之額度,依申請人創業計畫所需資金核給,最高為新臺幣二百萬元。但符合第六條第三款規定者,其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五十萬元。貸款人依第八條規定再申請本貸款者,其首次、再次及第三次貸款核給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前項規定之最高額度。本貸款每次貸款期間最長七年,貸款人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但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本部得於每次貸款期間內,給予繳息不繳本之寬限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