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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定期蒐集其業務區域內之薪資變動、人力供需之狀況及分析未來展望等資料,並每三個月陳報其所屬之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彙整前項資料,陳報中央主管機關,作為訂定人力供需調節措施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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