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申請許可或核發證照,應依下列標準繳納審查費或證照費:一、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每件新臺幣五百元。二、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申請變更登記許可,每件新臺幣二百元。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申請核發許可證,每件新臺幣二千元。四、換發或補發前款許可證,每件新臺幣一千元。五、核發、換發或補發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每件新臺幣四百元。六、外國人力仲介公司申請認可,每件新臺幣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