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設立許可:一、違反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十四款、第十八款規定。二、一年內受停業處分二次以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廢止設立許可者,其負責人或代表人於五年內再行申請設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