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在各地設置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直轄市、縣(市)轄區內原住民人口達二萬人以上者,得設立因應原住民族特殊文化之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前兩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