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在依法罷工期間,或因終止勞動契約涉及勞方多數人權利之勞資爭議在調解期間,就業服務機構不得推介求職人至該罷工或有勞資爭議之場所工作。
前項所稱勞方多數人,係指事業單位勞工涉及勞資爭議達十人以上,或雖未達十人而占該勞資爭議場所員工人數三分之一以上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