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本基金應設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九人,任期二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勞動部部長兼任之;其餘由勞動部就下列人員聘兼之:一、行政院內政衛福勞動處代表一人。二、勞動部代表二人。三、財政部代表一人。四、經濟部代表一人。五、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六、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三人。八、勞工團體代表二人至五人。九、雇主團體代表二人至五人。十、專家、學者四人至八人。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