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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本基金應設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九人,任期二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勞動部部長兼任之;其餘由勞動部就下列人員聘兼之:一、行政院內政衛福勞動處代表一人。
二、勞動部代表二人。
三、財政部代表一人。
四、經濟部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
六、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三人。
八、勞工團體代表二人至五人。
九、雇主團體代表二人至五人。
十、專家、學者四人至八人。
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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