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本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召集之。本會會議之決議,應經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本會舉行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派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