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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評選委員會置主席一人,由主管機關指派一人擔任。
另置委員八人至十二人,由主管機關派聘下列人員擔任之:一、主管機關代表二人至三人。
二、就業服務機關(構)、職業訓練機構代表三人至四人。
三、與推動國民就業績優事項有關之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前項委員為無給職。
評選期間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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