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構)為舉辦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應設評選委員會,其任務如下:一、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事項。二、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考核事項。三、研訂第三條推動國民就業績優事項評分項目及配分標準。四、其他有關評選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