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評選委員會應先就參加評選者之文件進行初審,決定入選名單。審查時認有必要者,得實地訪查。評選委員會應就初審入選者,依第三條公告之評選項目及配分標準進行評選,決定得獎名單。評選時認有必要者,得要求入選者出席備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