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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退休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再就業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發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限期命其返還:一、不實請領或溢領。
二、執行內容與原核定計畫不符。
三、未實質僱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查核。
五、同一事由已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
六、違反本辦法規定。
七、其他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
有前項第一款所定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補助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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