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雇主依前條規定申請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一、申請書。二、計畫書。三、經費概算表。四、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五、講師為退休高齡者證明文件影本。六、講師具專業技術及經驗證明文件影本。七、僱用證明文件影本。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前項文件、資料未備齊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期間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