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雇主依本法第二十九條提供下列協助措施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一、辦理勞工退休準備與調適之課程、團體活動、個別諮詢、資訊及文宣。二、辦理勞工退休後再就業之職涯發展、就業諮詢、創業諮詢及職業訓練。雇主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受理期間提出申請。第一項各款補助額度,同一雇主每年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第一項與第二項所定受理期間、審查及核銷作業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