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利息補貼以新臺幣二百萬元貸款額度為限,貸款人貸款期間前三年不需負擔利息,由本部全額補貼;第四年起負擔年息百分之一點五,利息差額由本部補貼,但年息低於百分之一點五時,由貸款人負擔實際全額利息。前項利息補貼期間最長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