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符合前條規定者,得向金融機構申請政府舉辦之微型創業鳳凰貸款、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並備各該創業貸款所需文件,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核貸後,由該機構代向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利息補貼,其補貼條件如下:一、貸款人應為所創事業負責人。二、每一貸款人以申請一次為限,且不得重覆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