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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主管機關及其委任或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提供被害人就業服務,應對被害人之基本資料、境遇、就業地點及相關文書資料,予以保密。
雇主或就業服務人員知有加害人至職場騷擾被害人情事者,得請求警政及社政機關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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