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依前條規定申請利息補貼者,其申請創業貸款,應備各該創業貸款所需文件,並檢附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申請。前項承貸金融機構同意核貸後,由該機構代向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利息補貼,其補貼條件如下:一、貸款人應為所創事業負責人。二、每一貸款人以申請一次為限,且不得重覆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