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本辦法之獎項如下:一、績優單位獎。二、績優人員獎。前項所定獎項名額由評選小組分配之,評選小組並得視參選狀況調整或從缺。獲獎者由主管機關公開表揚,頒發獎座(牌)及獎金,並得補助參加主管機關辦理與本項業務相關之國內外交流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