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第二條所定對象參加評選,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一、基本資料表。二、協助中高齡及高齡者措施及優良實績或事蹟說明表。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前項所定文件、資料、受理期間及評選作業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