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前條所定適用對象之評選,分為績優單位及從業人員二組。前項所定績優單位組,依其組織性質及規模分為下列四類:一、中小企業類: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企業。二、大型企業類: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非屬中小企業之企業。三、中小型之機構、非營利組織或團體類: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一百人者、診所或地區醫院。四、大型之機構、非營利組織或團體類:經常僱用員工數滿一百人者、區域醫院或醫學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