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適用於下列對象:一、依法登記或取得設立許可之民營事業單位、非營利組織及民間團體。二、從事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事項之相關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不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