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未就業青年申領租屋補助金或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於補助期間得互相變更申領,其合併領取期間以十二個月為限。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