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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未就業青年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並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租屋補助金:一、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二、因就業而需租屋,並有居住事實。
三、就業地點與租屋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內。
四、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前項第四款受僱之認定,自未就業青年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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