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前條之未就業青年於連續受僱滿三十日之日起九十日內,得向就業當地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並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申請書。二、補助金領取收據。三、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四、本人之身分證影本。五、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六、居住處所查詢同意書。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前項之未就業青年,得於每滿三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