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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依第四條及第七條規定申請許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一、依本辦法之規定所提出之申請文件記載不實或不詳者。
二、其他不符申請規定,經通知補正,仍不為補正者。
三、健康檢查結果不合格者。
但B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陽性者,不在此限。
四、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
前項第一款記載不詳之文件可以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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