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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本辦法所稱之健康檢查,應包括下列項目:一、胸部X光攝影檢查肺結核。
二、梅毒血清檢查。
三、濃縮法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含痢疾阿米巴)。
四、一般體格檢查(含精神狀態)。
五、漢生病檢查。
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得依第二條所定人員之工作性質及香港或澳門地區疫情,增、減或變更前項健康檢查項目,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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