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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雇主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聘僱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
二、雇主之國民身分證或公司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
但依規定免附者,不在此限。
三、受聘僱人最近三個月經我國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之臺灣或香港、澳門地區醫院開具之健康檢查證明。
四、受聘僱人之華僑身分證明、其配偶或子女符合中華民國國籍取得要件之證明文件。
五、勞動契約或僱傭契約。
六、審查費收據正本。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人員應檢具居留證影本及前項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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