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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雇主聘僱第二條所定人員在臺灣地區從事工作,得不受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及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並免依第五十五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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