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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第二條所定人員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或受聘僱於二以上之雇主,應由新雇主申請許可;申請轉換雇主時,新雇主應檢附受聘僱人之離職證明文件。
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經許可工作者,其轉換雇主或受聘僱於二以上之雇主,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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