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第二條所定人員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或受聘僱於二以上之雇主,應由新雇主申請許可;申請轉換雇主時,新雇主應檢附受聘僱人之離職證明文件。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經許可工作者,其轉換雇主或受聘僱於二以上之雇主,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