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六十日期間內,雇主如有繼績聘僱之必要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聘僱許可:一、展延聘僱申請書。二、主管機關原核發聘僱許可文件。三、最近三個月內該受聘僱人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四、勞動契約或僱傭契約。五、審查費收據正本。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前項申請經許可者,主管機關應核發展延聘僱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