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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依前條規定辦理職業輔導評量,除經當地主管機關同意外,其時程累計不得逾五十小時,且自接案晤談日起至移覆職業輔導評量報告日止,不得逾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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