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職業輔導評量之內容,按身心障礙者之個別需求,依下列項目實施之︰一、身心障礙者狀況與功能表現。二、學習特性與喜好。三、職業興趣。四、職業性向。五、工作技能。六、工作人格。七、潛在就業環境分析。八、就業輔具或職務再設計。九、其他與就業有關需求之評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