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對象如下︰一、有就業或接受職業訓練意願,經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者。二、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需為其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個案,或已於庇護工場就業經評估不適合庇護性就業之個案。三、醫療復健穩定,有就業意願,經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者。四、國民中學以上之應屆畢業生,有就業意願,經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者。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