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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撥交就業安定基金提撥及分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收取統籌分配款項後三十日內,將該款項撥交至提撥數額小於分配數額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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