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申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申請書。二、設立計畫書。三、捐助章程、組織章程影本或其他籌設相關文件。四、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者。申請附設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者,除依前項規定檢具應備文件外,另附設立主體之法人登記、商業登記或工廠登記等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