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得補助下列項目:一、專業人員人事費。二、行政費。三、其他與就業服務有關之費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考量轄區需求狀況及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服務績效,每年公告補助範圍及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