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需暫停全部業務者,應於停業前三十日,將停業事由及期間,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一年,期滿有繼續停業之必要時,得報當地主管機關展延六個月。
屆期無法復業者,當地主管機關得限令其繳回許可證,未依限繳回者,應廢止其許可證,並公告之。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應於復業後三十日內,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解散時,應於解散前三十日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並繳回許可證,未繳回者,應廢止其許可證,並公告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