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標準所稱不列入定額進用總人數計算範圍之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指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七項所定警政、消防、關務、國防、海巡、法務及航空站等單位。前項單位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所定不計入員工總人數之人員(以下簡稱不計入員工總人數人員),應依本標準辦理職務分析。